【以案释纪】招投标监管人受贿并援手贿赂怎么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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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招投标监管人受贿并援手贿赂怎么定性处罚
起源:安徽纪检监察网?功夫:2021-03-15?浏览量:15747
  【典型案例】
  王某 ,男 ,中共党员 ,B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2019年 ,凭据B市当局有关文件要求 ,王某被抽调参加该市安设房项目招投标工作 ,掌管对异地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接送及评标全过程的监督?⑸陶拍澄斜臧采璺拷ㄉ柘钅 ,向王某送益处费10万元 ,并另给王某10万元 ,委托其向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5名成员每人送2万元 ,要求评委会予以看护 ,最终张某中标该建设项目。后王某被B市纪委监委查处。
  【吩扃定见】
  本案中 ,王某援手张某向5名评委会成员送益处费共计10万元 ,组成对非国度工作人员贿赂罪没有异议。但对王某自己收受张某10万元益处费若何定性 ,以及怎么处罚存在吩扃。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某利用权柄形成的方便前提通过评委会成员的职务行为 ,为张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行为组成斡旋型受贿罪。受贿行为与贿赂行为同属于招投标活动中的伎俩(原因)行为和主张(了局)行为 ,该当择一沉罪处罚。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利用从事招投标监管活动的职务方便 ,收受张某财物 ,为张某谋取利益 ,其行为组成受贿罪。王某的贿赂、受贿行为侵害了分歧法益 ,均切合独立的犯罪组成 ,该当数罪并罚。
  【评析定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定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招投标监督权柄与收受贿赂存在对价关系
   受贿罪;さ姆ㄒ媸枪裙ぷ魅嗽钡闹拔袂辶裕ㄖ拔裥形牟怀墒章蛐裕 ,本案中 ,王某受委派参加当局工程招投标 ,掌管评标全过程监督 ,系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招投标监管职责涵盖招投标全过程 ,不能狭窄理解为监督评委会成员的评标、打分行为。王某作为评标监督员 ,其推广的监督职责是招投标过程中的沉要环节 ,是招投标法式、了局平正公正的沉要保障。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划定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该当接受依法执行的监督 ,不容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贿赂的伎俩谋取中标。王某作为掌管评标过程监督的国度工作人员 ,非但不依法推广监督职责 ,反而援手张某共同业贿粉碎评标秩序、影响评标了局 ,其职务行为与收受贿赂拥有对价性 ,该当纳入受贿罪法益侵害的归责领域。
   二、认定斡旋型受贿罪不足客观要件
   斡旋型受贿是指国度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权柄或者职位形成的方便前提 ,通过其他国度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 ,招投标活动属于市场经济活动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划定 ,评委会的性质属于依法独立行使评标职能的组织 ,不属于受委托承办公共事务的组织 ,评委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案中 ,除王某自己作为招标方代表表 ,其他人均不属于受委托行使公权势的人员。凭据罪刑法定准则 ,通过其他非国度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投机不能合用斡旋型受贿罪的条款。
   之所以有的概想以为本案是斡旋受贿 ,是由于感触王某并无主管、掌管评标了局的权柄 ,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方便 ,而是利用了监管人员的职务形成的方便前提。但笔者以为 ,王某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招投标活动中的竞争优势 ,这种竞争优势不仅表此刻中标了局上 ,也体现于争取中标的过程中 ,既蕴含了局优势 ,又蕴含过程优势。王某虽没有决定张某中标的权柄 ,但王某通过烧毁监督职责援手张某贿赂 ,继而使评委会成员作出有利于张某的决定 ,显然为张某谋取竞争优势提供了职务上的方便 ,因而王某的行为是直接援手行为 ,而不是斡旋行为。
   三、行受贿行为加害了分歧的犯罪客体 ,该当数罪并罚
   本案中王某存在两个行为 ,一是援手张某共同业贿的行为 ,二是为张某谋取利益并收取益处费的行为。有概想以为 ,王某的两个行为均与招投标活动有关 ,两者在客观上存在逻辑性和陆续性 ,对王某来说 ,其援手张某贿赂的最终主张就是为了收受张某的益处费 ,受贿是主张行为 ,而贿赂是步骤行为 ,两罪是伎俩(原因)与主张(了局)的株连关系 ,应择一沉罪处罚。笔者以为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可所以主观行为(承诺阶段) ,也可所以客观行为(施杏注实现阶段) ,但当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表化为客观行为且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 ,其执行的两个行为便侵害了分歧的犯罪客体 ,且法益之间不存在蕴含关系 ,在此情况下该当数罪并罚。本案中 ,王某的两个行为虽存在肯定的逻辑关联 ,但贿赂不用然是王某受贿的伎俩(原因)行为 ,合用择一沉罪的处断准则不能全面评价行为人的犯罪内容微风险 ,故应以受贿罪和对非国度工作人员贿赂罪共犯查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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