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情节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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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情节怎么认定
起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功夫:2021-03-26?浏览量:15589

    2020年5月 ,某市委巡察组发现某局20万元公款去向存疑 ,遂将该线索转市纪委监委予以核实。经调阅管帐凭证 ,该局某处长甲经手报销上述20万元 ,且发票来历存疑。6月 ,市纪委监委通知甲前来相识情况。甲因出差 ,2天后按要求来到市纪委监委。发言过程中 ,甲采取说谎、迟延等伎俩不共同核查工作 ,否定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当天被市纪委监委立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经屡次思想教育及出示部门证据 ,甲在数天后自动交代使用虚伪发票贪污共计60万元的问题。此表 ,甲还自动交代收受了某民营企业主A赐与的20万元贿赂 ,其还从A处得知分管副局长乙也收受了A的贿赂 ,但金额不知。

    乙觉察自己受贿事实可能败露 ,自动到市纪委监委注明问题 ,但只交代收受了另一民营企业主B30万元贿赂的问题。市纪委监委当天对其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 ,在办案人员向A核实前 ,乙又自动交代了收受A40万元贿赂的问题。后经核实 ,乙利用权柄为A投机 ,其情妇丙还收受A价值35万元的汽车一辆 ,乙知情。

    【吩扃定见】

    本案中 ,对甲乙是否具备自首情节 ,存在争议。

    第一种定见以为:甲和乙均不具备自首情节。市纪委监委已起头对案件初核 ,甲是被通知来接受核查 ,不属于自动投案 ,更不是自首。乙虽是自动投案 ,但投案时未如实交代全数问题 ,是被留置后才交代重要问题。

    第二种定见以为:甲和乙均具备自首情节。甲和乙都是自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调查 ,市纪委监委仅把握两人问题的部门线索 ,未确切把握犯罪事实 ,甲乙经思想教育 ,在短功夫内都如实交代了重要犯罪问题 ,切合职务犯罪被调查人生理变动的法规。

    第三种定见以为:甲全盘否定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是在被立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后才交代问题的 ,没有自动投案的意图和行为;在没有自动投案的前提下 ,其交代的贪污问题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其交代的受贿问题能够以自首论。乙是自动投案 ,结合其交代问题的功夫节点和数额情况 ,具备自首情节。

    【评析定见】

    我国刑法以及1998年《关于处置自首和立功具体利用司法若干问题的诠释》、2009年《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2009年《定见》)、2010年《关于处置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2010年《定见》)对自首造度进行了划定 ,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两个要件。此表 ,中央纪委办公厅2019年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自动投案问题的划定(试行)》(以下简称《投案划定》) ,确立了“自动投案”造度。本案中 ,笔者赞成第三种定见 ,重要理由如下。

    一、从自动投案的性质属性维度思考

    自动投案的性质是被调查人犯罪后 ,在人身自由的状态下 ,自愿、自动将自己置于办案部门的节造之下 ,并进一步接受司法的审查与造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领导性案例“王春明偷窃案”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 ,该当认定为自首”。《投案划定》第五条亦划定 ,涉嫌严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叛逃后又自动投案的 ,该当视为自动投案。上述划定 ,性质上都出于对行为人在人身处于自由状态时进行投案的注定。本案中 ,甲接到共同相识情况的通知后 ,其可能作为证人 ,也可能作为被调查人 ,在明显自己涉嫌犯罪的情况下 ,其既能够选择到案 ,也能够选择回绝前往或叛逃。举沉以明轻 ,不宜由于市纪委监委通知甲过来 ,就否定甲自动投案的可能性。

    同时 ,也要意识到 ,自动投案应该是投案意图和投案行为的结合 ,行为人到办案部门投案应该是其自动选择的了局 ,其主张是交代问题接受调查 ,并且到案后必须积极自动交代自己涉嫌犯罪的问题 ,而不是怀着打探案情、试探办案机关等幸运生理和张望感情 ,或者把自首停顿在口头上 ,却无任何共同办案部门的作为。

    本案中 ,甲到市纪委监委后不共同调查工作 ,否定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反映其不具备归案的主张性和交代的自动性。2009年《定见》划定 ,自动投案应“未被颁发采取调查措施” ,《投案划定》第七条亦划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 ,有关人员自动交代问题的 ,不认定为自动投案。甲在被立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后才交代问题 ,已失落自动投案的前提。

    二、从办案机关的线索把握维度思考

    市纪委监委发现管帐凭证中有虚伪发票 ,甲既可能涉嫌违规接待等违纪问题 ,亦可能不知路是虚伪发票而报销 ,固然不愿定得出甲贪污的结论 ,但此类线索往往拥有指向犯罪事实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中以为 ,办案机关把握此类线索 ,可能研判行为人可能涉嫌的犯罪性质和类型 ,据此进行调查发言拥有肯定的针对性 ,行为人由此交代犯罪事实的 ,该当认定属于此线索针对的事实 ,不能认定为自首。对此 ,2009年《定见》明确划定:“没有自动投案 ,在办案机关调查发言、询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造措施期间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把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 ,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 ,即便甲交代了60万元的贪污事实 ,远多于市纪委监委把握的20万元线索 ,但是在没有自动投案的情况下 ,该事实和市纪委监委把握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属于同种罪状 ,甲的贪污问题不具备自首情节 ,但可认定拥有率直情节。

    三、从如实交代的功夫数额维度思考

    自首的立法主张在于提高办案效能 ,节约办案资源 ,激励悔改自新。被调查人交代部门犯罪事实后等待从轻处置 ,该等待应获得肯定满足 ,但不能长功夫不如实交代全数犯罪事实 ,不然就反映出被调查人避沉就轻 ,不足认罪悔罪的诚意 ,同时增长办案成本 ,影响办案效能 ,违背造度设置的初衷。2010年《定见》对行为人在自动投案后 ,若何认定“如实交代”在功夫限度和数额比例上均作出了划定。监察体造鼎新以来 ,对于职务犯罪自动投案人如实交代的时限节点 ,笔者以为 ,应在办案机关把握其重要犯罪事实之前。同时 ,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应沉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 ,好比从犯罪性质看该当为较严沉的罪状 ,从罪数看该当超过半数 ,从数额看该当超过50%。

    本案中 ,乙自动到市纪委监委投案 ,立即交代了30万元受贿问题 ,可能体现乙愿意将自身置于组织节造之下 ,并接受处置的主观意愿 ,是自动投案。在此前提下 ,其在市纪委监委向A核实前 ,自动交代了40万元受贿事实 ,符应功夫限度要求;其受贿数额共计105万元 ,在市纪委监委核实前自动交代70万元 ,切合数额比例要求。因而 ,乙具备自首情节。

    四、从特殊自首的组成要件维度思考

    刑律例定“以自首论”的立法本意 ,是安身有利于案件调查的角度。2009年《定见》划定 ,没有自动投案的 ,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把握的罪状 ,与办案机关已把握的罪状属分歧种罪状的 ,以自首论。

    本案中 ,甲自动交代收受A20万元贿赂问题 ,该问题尚未被市纪委监委把握 ,且与市纪委监委原把握的贪污罪不属于同种罪状 ,可认定具备自首情节。

    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寂仔前置的初核法式 ,又有贯通始终的思想教育工作 ,使被调查人的归案过程相对于通常的刑事犯罪 ,拥有肯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监察体造鼎新以来 ,办案流程及方式更是产生了变动 ,在认定自首上容易存在肯定的争议。笔者建议 ,针对实际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对自首认定中可能存在的疑难问题 ,能够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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