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治理执行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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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治理执行细则(试行)》的通知
起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功夫:2026-05-14?浏览量:2778

皖交建〔2025〕20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视注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元,厅机关有关处室,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抖圈官网集团,其他有关单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治理,优化公路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省厅造订了《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治理执行细则(试行)》,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当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月17日          



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治理执行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治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出产治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治理法子》《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治理法子》等司法律规规章,结合我省现实,造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门单元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假造施工规划和组织完玉成数施工作业并能独立节造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出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表,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实现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度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掌管施工规划假造和组织执行并统一节造工程质量、施工进度、重要资料采购、出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第五条 激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承包人(分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不容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六条 承包人(分包人)该当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安然百年品质工程建设要求,执行精品建造和精密治理,有效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二章 治理职责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管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监督与治理工作,造订美满有关治理造度,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查抄。省交通综合法律机构具体领导全省公路工程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工作,做好权限领域内公路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权限领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监督与治理工作,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查抄。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权限领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监督与治理工作。

第八条 发包人掌管项目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的治理工作,承担项目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治理首要责任。发包人该当依照有关划定和合同约定,成立健全本项目分包治理造度,对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合同签定与履杏注质量与安全治理、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全方位治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查抄,并成立台账,实时造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九条 监理人承担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的监理责任。对承包人提交的分包人及劳务合作企业(含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资格、签定的合同以及投入的重要人员信息等进行审查,并凭据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发现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应实时造止并书面奉密告包人。

第十条 承包人该当成立健全有关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治理造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分包人及劳务合作企业的行为执行全过程治理。依照有关划定和合同约定,承包人对所分包工程的执行向发包人掌管,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未免去承包合同中划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使命。

第十一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现场治理机构表,分包人也该当别离设立现场治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执行治理。

现场治理机构该当拥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水平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治理人员,其中项目掌管人和技术、财政、计量、质量、安全等重要治理人员必须是本单元人员。

第十二条 劳务合作企业应凭据合同约定委派拥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场,依照承包人(分包人)假造的施工规划进行作业,并接受承包人(分包人)的治理。

 

第三章  分包前提

第十三条 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赞成,能够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表的部门单元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前提的其他专业施工单元实现。其中,单元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元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该当具备国度划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前提;其他单元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该当具备的前提由发包人凭据工程现实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司法律规等有关划定。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或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拥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第十五条 分包人该当具备如下前提:

(一)拥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治理与技术人员;

(三)拥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单元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元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该当具备国度划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前提;

(五)不违反司法律规等有关划定,发包人凭据工程现实情况确定的其他单元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该当具备的前提;

(六)不存鄙人列不良情况或不良信誉纪录:

1.在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沉违法失信名单;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3.在“信誉中国”网站中被列入严沉失信主体名单。

 

第四章  施工分包

第十六条 承包人有权凭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切合前提的分包人。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七条 承包人该当在分包工程执行前,将经监理人审查通过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核查。依照以下法式和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申请。承包人凭据有关划定提出拟分包申请,提供拟分包人有关资料并填写《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报审表》(附件2),报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承包人该当对其申报的施工分包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掌管。分包人就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向承包人掌管。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收到齐全资料5个日历天内,对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领域,拟分包人的根基信息资料、拟投入的技术与经济治理人员、拟签定的分包合一致,提出审查定见,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三)发包人核查。承包人该当在5个日历天内将监理人审查通过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发包人该当提出版面定见。发包人在7个日历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赞成。

发包报答代建单元的,发包人须在实现核查后3个日历天内将核查赞成的分包合同报送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该当提出版面定见。项目法人在7个日历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赞成。

第十八条 承包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将工程进行分包。承包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在提交分包合同报审表时向监理人进行书面诠释和注明,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及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具名盖章的书面承诺,不然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

(一)以显著低于合理的市场最廉价值水平进行分包的;

(二)承包人提取的分包治理费显著高于该分包工程合理利润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审查不予通过,由监理人督促更正。

第十九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本细则造订的施工分包合同框架体式(附件3)依法签定分包合同,并推广合同约定的使命。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准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夫工工资治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二十条 分包人该当自行假造分包工程的施工规划,经承包人审查赞成后报监理人审核。分包人该当凭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执行有效节造。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掌管,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劳务合作

第二十一条 劳务合作企业必须拥有施工劳务资质,不得将所承担的劳务合作内容再次分包或转包。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分包人)拟执行劳务合作的,应依照有关划定要求提出劳务合作申请,提供劳务合作企业资质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填写《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报审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登记。承包人(分包人)该当对其申报的劳务合作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掌管。劳务合作企业就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委派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分包人)掌管。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凭据有关划定和项目发包人造订的有关治理造度,对劳务合作事项该当在3个日历天内实现审查,提出版面定见。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可参照本细则造订的劳务合作合同框架体式依法签定劳务合作合同(附件5),并推广合同约定的使命。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依法签定的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审查通过后,报发包人登记。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分包人)该当依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统一治理:

(一)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分包人)的劳务合作情况进行监督查抄。
    (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治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数责任。并应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严格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该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该当依法签定劳动合同,规范劳务作业人员治理。

 

第六章  行为治理

第二十六条 不容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数工程发包给他人的(蕴含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数工程交由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景);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数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发包给他人的;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掌管采购的重要构筑资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数由其他单元或幼我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诠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治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数工程的施工活动执行有效治理,或者派驻的项目掌管人和其他重要治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成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掌管人未对全数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治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诠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领域是承包人承包的全数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治理费”之表的全数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幼我承包等大局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发包单元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子扣除“治理费”后将渣滓全数款子转拨给其他单元或幼我的;

(九)两个以上的单元组成结合体承包人,在结合体分工和谈中约定或者在项目现实执行过程中,结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治理的,并且向结合体其他方收取“治理费”或者其他类似用度的,视为结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结合体其他方;

(十)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不容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幼我或者不具备相应前提企业的; ???

(二)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赞成的之表)进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七)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

(一)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赞成的;

(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定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准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治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执行有效治理的;

(四)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情景。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第二十七条划定的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用度表,还计取重要构筑资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领导培训和有效治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掌管施工规划假造以及有关试验检测、工程节造丈量、工程档案资料假造、质量安全治理等组织执行工作;

(三)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该当成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誉治理台账,实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誉评价。

第三十条 发包人该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重要资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该当依法纳税。承包人由于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拥有关手续的,发包人该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二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该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该当予以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价款、工期,对工程、质量、安全、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等情况。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该当落实保险农夫工工资支付的有关造度要求,保险农夫工合法权利。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该当凭据合同约定以及现实工程计量进度定期支付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进度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违反本执行细则有关条款划定的,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部门规章的划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治理单元。????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执行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大局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罚包部门单元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本单元人员,是指本单元与其签定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凭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正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掌管诠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治理细则》(皖交建〔2023〕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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